北京市养老服务与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北京市养老服务与管理)
北京市养老服务政策
北京市养老服务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介绍北京市养老服务及管理条例
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区未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所在城市建设应于2019年底完成,竣工验收应于2020年12月底完成。
2.实施基本养老服务设施标准。新建城区未配套建设的,未配套建设基本养老服务设施的,不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残疾老年人、低收入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养老服务。
3.实施基本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在全市推进养老、爱老、助老、助老、助老志愿服务等方面,落实基本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在新城区、未配套建设或已建居住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政府补贴、残疾老年人、社会组织、残疾老年人护理机构等。
4.实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根据新居住区基本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不收费,实施养老服务设施的限额。原则上,公共养老机构、公共建设、私人公共建设、私人养老机构、私人餐饮点、公共建设、私人和政府投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实施公共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和经营补贴政策。
5.实施管理服务和人员基本养老服务人员基本护理指标。对机构护理指标进行分类,建立机构卫生服务设施清单,制定社区养老服务清单,实施家庭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标准,实施医疗养老结合评价指标。实施分级护理指标。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人员动态监测机制,实施分级护理和分级护理。建立和完善家庭老年人健康监测制度,开展健康检查和健康监测康监测外,老年人比例达到30%以上。社区老年人可参照《河南省家庭养老服务规范》(2021年版)执行。建立老年人防治动态监测预警和应急预案,报告本市突发事件,统筹分类,加强老年人核酸检测和响应。
三、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能力
为实施老年人健康支持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省关于加快健康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老年人支持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市、省老年人能力服务能力建设总体工作体系,为老年人健康支持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