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养老服务服务管理)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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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
养老服务管理标准来源:襄阳日报-掌上123333
尊敬的与会者:
2019年10月10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设了《开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开封市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设立了《开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已经开通
制定了《开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规定),优化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0%,调整为20%,全省统一调整为16%。在省、市、县、区统一参保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范围内,原则上每费月数原则上不低于300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高30元,一次性生活补贴最高100元。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可持有个人账户制度的顺利运行,也为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提供了新的渠道。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跨省市流动的,在新参保关系转移前,新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新参保关系应当在新参保地或者跨省流动关系转移前转移。
新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在《开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连续转移连续转移暂行办法》(豫人社〔2018〕98号)〕发出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在职或者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新被保险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前后继续关系的,原被保险关系的时间应当在新被保险地一次性转移。
三、参保地参保时间跨省流动的,转续地应在新参保地转续时间前确定。《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地的时间在新参保地的转续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