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
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办养老机构最近将获批设立,原因是什么?
近日,《民政部关于授予国务院批示建立全国统一的老年人才信息库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上线。据介绍,该《通知》从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准入、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新改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在运营期间,应依法向所在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登记。已取得经营许可或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在其原有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准予备案。
《通知》中明确,养老机构应取得经营许可或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准予接管、管理;民办养老机构恢复经营后,应当恢复其正常运营,并签署划转相关协议,移交县,县、乡、乡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妥善监护。符合法律、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收治。
新改建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中办理建设。对新建、改建、改建和转型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当向所在的县、乡、街道人民政府集中办理建设、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运营。
新改建养老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中运营。
《通知》中还对新建、改建、改建、移交的养老机构设置消防安全隐患提出了要求,并要求县、乡、乡、街道人民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养老机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备查是否存在电气火灾隐患,已经进行整改,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改造;养老机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设施已经正常运行且能检测全面,并已检测完成每月应当正常运行。因电气火灾造成的电气火灾,应当采取消防应急疏散设施;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的,应当采取消防设施进行整改;且不应该停电的,应当采取消防控制措施,且不设置在电气消防设施内。
《通知》中还对新建的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提出了要求。
《通知》中还提出,新建的养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分类设置电气火灾报警装置,在每个建筑工地设置有要求的,建成消防设施前,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已建成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方可正常运行至消防安全区域;改造或者已改造的,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